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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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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7-03-27
【实施时间】:2017-04-11
【文号】: 财科教[2017]22号
【颁布部门】: 财政部、科技部
【法规类别】: 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就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7年报告范围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院)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报告;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至少选择1家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报告。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选择3-5家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报告。
在总结2017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填报范围,2020年实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覆盖。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上一年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四、报告程序
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于每年度结束后,按照填报要求(报告格式文档请在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下载)尽快总结形成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梳理汇总一年来本单位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转化效益及其他情况,准备年度报告所需相关数据及材料。
2.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于每年3月30日(2017年为6月30日)前,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在报告首页签章)纸版、电子版,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
3. 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梳理形成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4月30日(2017年为7月30日)前,以厅函形式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和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电子版光盘报送至科技部、财政部。地方政府属部门应将本部门情况汇总后,于4月30日(2017年为7月30日)前报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
4. 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梳理形成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30日(2017年为8月30日)前将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和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电子版光盘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 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出具是否可上报的审查意见。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3.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随着平台建设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逐步实现共享和公开。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附件:
1.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参考样式.doc
2.填报说明.doc
财政部 科技部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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