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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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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发服字〔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相关目标和任务,引导支持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覆盖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是由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组织建设的,面向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各类中心。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为准。
第四条 各直辖市可参照本工作指引,组织建设区(县)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适应本地区创新发展需求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创新需求,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业务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化、便利化和可及性,为当地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面向本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检索、业务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咨询服务;
(二)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
(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服务;
(四)开展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服务。
第七条 鼓励有能力的机构围绕本地区优势产业和创新发展共性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面向政府决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规划研究、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业务交流合作等,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第八条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化管理,充分利用和宣传推广各级各类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助力创新主体降低创新成本,缩短创新周期。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九条 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指导,应当充分依托现有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有机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结合本地实际,组建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经验交流机制、服务协作机制以及服务资源和成果共享机制,(科技成果评价)积极为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第十一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上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名单,并对各地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团队,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兼职人员。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上级管理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具有稳定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办公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以及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制度建设、数据资源、资金经费、业务培训等方面,为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或者支持。
第十七条 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挖掘典型案例,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附件: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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